胡先波,男,汉族,本科学历,律师,中共党员。200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专业本科学历。2011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熟通财务、保险、银行管理、电子商务、法医鉴定等法律事务交叉领域。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等民商纠纷。常年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其在执业过程中思维敏捷,处事沉稳,辩论果敢干练。其执业信条为:“勤勉敬业,缔造经典。您委托的事务即是我追求的经典!”
执业机构及职务: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
执业证号:16109201210712154
机构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西关广场东楼中单元2-1。
荣誉成就:2013年执业之初,因成功辩护陈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陈某被判处缓刑而一辩成名。后因在多起重大刑、民事案件辩护和代理中表现不俗而逐渐脱颖而出。
2013-2014年度代理的《包工头带领智障儿外出打工意外失踪 好律师援助残疾人八年后父母终获赔偿》入选陕西省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2017年5月荣获安康市“金牌人民调解员”
2020年4月荣获紫阳县劳动模范称号
社会活动:多次参加当地电视台“有理大家说”、“民生面对面”嘉宾访谈栏目;
2019年1月成为安康市法学会会员;
2019年9月成为安康市青年书法家协会会员,作品入展“安康市首届青年书法作品展”
社会职务:
2016年5月被聘请为当地信访联席会议听证员,参与重大信访案件听证程序;
2018年8月加入紫阳县书法家协会,2019年成为紫阳县书法家协会理事。
2020年8月担任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业领域: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等民商纠纷;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著作:
经典案例:
2012年4月某镇独臂残疾人金某因“殴伤”他人被行政处罚,经仔细调查案情后为其申请行政复议,后该处罚决定被撤销;
201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胡某被诉“以跆拳道中刀手打伤同学致其牙根不可逆转损伤”,后经仔细调查受伤同学以往病历资料,最终查清该伤情为陈旧伤,该案后经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调解后双方握手言和;
2013代理邱某诉某包头生命权纠纷案。以邱小某为智障人,包工头在带领邱小某外出务工过程中未尽到看护义务最终导致邱小某失踪并被依法宣告死亡为由提出生命权诉讼。并认为,宣告死亡系法律拟制死亡,其法律后果应等同于生理死亡。最终使邱某夫妇获得了赔偿;
2013年代理陈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以心肌梗死医学猝死时间认定标准与被害人从事发到死亡时间差距较大、存在其他致死介入因素的可能,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存疑的无罪辩护思路,后陈某被判缓刑并自愿不提出上诉;
2014年代理梁某借用某县建筑公司名义开发房地产并以梁某自己名义签约售房,某县建筑公司诉廖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代理中以梁某隐名代理该建筑公司签约,廖某构成善意签约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为思路,历经一、二、再三审最终使廖某取得房屋;
2014年代理五乡镇诉某市水电局漂浮物打捞案。以导致江水产生“水华”现象的因素、打捞义务的法律依据等思路进行代理。诉讼过程中双方友好和解,达到了明晰“水华”现象产生的多种因素的预期诉求;
2015年4月,江苏省某市办理司某等6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时,在侦查阶段对其他嫌犯殴打嫌疑人司某的行为提出控告,得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并及时作出了处理,避免了事态恶化;
2016年参加崔某等11人“销售伪劣产品”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侦查阶段介入后依法为嫌疑人崔某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帮助,向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应法律意见。后崔某被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6年代理某建筑公司诉某县人社局工伤认定案件,以借用资质者手下受雇人员伤亡不构成工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构成工伤非同一概念、涉案工程系无需资质工程为理由,最终以人民法院撤销某县人社局三份认定工伤决定书获胜;
2017年1月,参加办理徐某等10人重大销售假药案,为嫌疑人覃某辩护。庭审中提出所销售的部分假药被鉴定为无害人体,仅为无合格证明药品,且大部分为性保健品,大部分购买者也明知为保健品而非药品的辩护观点,其犯罪情节轻微。后覃某被判缓刑。
2018年10月,为某公司负责人姜某涉嫌在单位厨房投毒案辩护,提出姜某有精神疾病可能性的鉴定申请,同时提出姜某投放的危险物质是否具有危险性存疑的法律意见。得到公诉机关高度重视,经鉴定后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参加了梁某等6人敲诈索、寻衅滋事重大涉恶案件的办理,并与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共同为首犯梁某辩护。辩护中向北京、西安、江西等多地刑辩知名律师学习和良性沟通、尽职辩护,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2019年11月参加了万某等11人8.15重大电信诈骗案辩护。经前期充分介入、庭审尽职辩护,为万某争取到了良好的审判结果,最终获得轻判;
2019年代理杨某强奸、抢劫案,以存在民刑交叉事由以及罪名异议且未达到另一罪名立案标准为思路。后法院采纳杨某抢劫罪名存疑的观点,被判抢劫罪不成立;
2019年代理付某等3人涉恶案件。在辩护过程中深入了解案情,查阅历史资料,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付某被追诉的罪名之一,该追诉期界定存疑,该罪名已过追诉期,该法律意见最终被公诉机关采纳,最终获得轻判;
2020年4月,参加辩护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辩护。该案件系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涉疫重大案件(假口罩案),对该案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提出前期部分退赃后剩余被害人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公益诉讼赔偿与罚金性质存在相同意义不应重复评价的观点,庭审效果极好,嫌疑人汪某获得轻判轻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