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乘客被甩出外不应承担责任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Χ内予以赔偿。
依照该条例道·交通事故中发生事故车辆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被排除在责任对象之外。
二、被甩出的乘客或下车的乘客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
如果是车上的乘客受到的损害原 则上是不在承保范Χ以内的。但是如果在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车上落下,而被致死的。例如乘客被甩出而又被该辆车轧死或砸死致死的,此时的乘客在与车辆分 离的一瞬间已由乘客转化为第三人,此时仍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Χ。因为此时的乘客已转化为本车以外的受害人了。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对于格式合同,如果有分歧,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于由车上而摔下 的乘客而又被车辆辗轧致死的乘客此时是属于本车上的人还是本车以外的人,存在分歧。应作出对于保险公司一方不利的解释,故应认定从车上摔下又被该车辆辗轧 致死的乘客此时是车辆以外的人,应该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必须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由于“第三人”和“车上人员”是基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其身份会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属于第三人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坠落的瞬间,离开车辆的那一个时间点上,他的身份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第三人,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