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XXX、XXX
上述各股东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南京锦雄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XXXXXXXX”(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名为准。
二、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木制家俱 。公司住所拟设在**市**路**号。
三、公司股东共二个,均为自然人
,现住 ,身份证号码
,现住 ,身份证号码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1、XXX出资人民币2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
2、XXX出资人民币1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五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三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体为:任何一方守约股东有权要求违约一方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元。
若违约一方逾期 日仍未足额履行其出资义务,所有守约股东达成合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七、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设立程序已实际停止进行,公司设立所产生的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本条例外:如因股东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导致公司设立程序已实际停止进行,违约一方除独自承担公司设立所产生的费用外,还应依照本协议第六条确立的违约金标准分别向每一守约股东计付违约金。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 份,每一股东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约时间: